【大公報】[2019-11-29]正本清源主動釋法痛擊禍源
【大公報】[2019-11-29]正本清源主動釋法痛擊禍源

近日,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原訟庭作出裁決,裁定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引用《緊急情況規例條例》(「緊急法」)制定《禁止蒙面規例》(「禁蒙面法」)不符合基本法,致使「禁蒙面法」無效。

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發言人立即表示嚴重關切,認為該裁決嚴重削弱香港特區行政長官和政府依法應有的管治權,不符合香港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決定的規定。

基本法是全國人大根據國家憲法訂立的憲制性法律。基本法的權威性,既體現在它嚴謹和細緻的起草過程中,也體現在回歸二十二年來的實踐中。基本法不僅把「一國兩制」、「港人治港」、高度自治的重要方針以法律形式訂明,而且在中央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係,以及香港的政治、經濟、社會、民生、居民的權利和義務等各方面,都有具體的規定,因此基本法是一份完整和全面的憲制性法律。所以,在解決所有具體問題時,都首先必須回歸基本法的權威性上來。

筆者認為,基於憲法的國家認同是基本法制定和成功實踐的核心價值。此次香港高等法院的裁決,其本質就是在完全拋卻國家意識的前提下,通過對基本法展開片面釋法,試圖重新定位行政長官、立法會等核心政府機構的法律地位、權能、相互關係,從而得出「緊急法」在港英時期適用、在回歸後不適用的結論,並據此來否定「禁蒙面法」。

法院的裁決違背了一個根本邏輯:基本法第八條訂明:「香港原有法律,即普通法、衡平法、條例、附屬立法和習慣法,除同相牴觸或經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作出修改者外,予以保留。」

也就是說,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引用「緊急法」制定「禁蒙面法」,既是基本法賦予的權力,也是香港社會「公眾安全」之必須。高等法院的裁決,既損害了基本法的權威,更僭越了基本法的解釋權。正如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發言人指出,香港特區法律是否符合香港基本法,只能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判斷和決定,任何其他機關都無權作出判斷和決定。

依法管治必須落實

一直以來,全國人大常委會嚴格履行中央政府對「一國兩制」的承諾,回歸以來只進行過五次釋法。所以,就形成了香港法院自以為有釋法的所謂「空間」。就拿「禁蒙面法」來說,特首會同行政會議引用「緊急法」制定該規例,是回歸以來特首首次引用「緊急法」,這絕不等於特首無權行使這項權力,關鍵在於為何用?如何用?

暴發「修例風波」以來,暴亂規模和烈度之所以超乎以往,暴徒以為蒙面可隱藏其身份,藉此逃避法律制裁,於是大肆破壞公共設施、堵塞交通幹道、任意打砸燒、渲染仇警言論,並公開警員及家屬的私隱資料,香港已經瀕臨淪為一座「暴力之城」「仇恨之城」。如果特區政府不從源頭上消除暴徒「低成本」違法犯罪的誘因,將理性示威者和暴徒區別開來,實現止暴制亂、恢復秩序的目標將遙遙無期。

特別是近段時間以來,暴徒使用暴力不斷升級,甚至滑向恐怖主義,給社會正常運行和市民日常生活造成極大衝擊。暴徒還針對中資企業、支持政府的企業大肆毀壞,更頻頻發生對不同政見的市民「私了」的情況。

因此,制定「禁蒙面法」是止暴制亂、恢復秩序的必要之舉,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據和現實需要,在情理法上都完全站得住腳,必須尊重。依法管治香港,就是在落實國家主席習近平做出重要指示:「堅決支持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和行政長官依法施政」。

香港問題的根源在哪裏?筆者認為,主要在司法機構、法律界。香港現有的法律都沒有得到很好的堅決執行。有法不依,違法不究,執法不嚴,整個社會的執法司法體系不配合、不執行,法律權威遭到損害日益嚴重。就拿「禁蒙面法」來說,司法領域給予否定後,直接後果就是警員無法執法。試問:司法機構、法律界不作配合,止暴制亂、恢復秩序豈不是一紙空談?

以往的種種,都不難看出,香港的司法領域存在一種傾向值得警惕,亦十分危險:凡是要「堅守『一國』之本」的,就突出法律思維解決問題,此次的裁決如此,之前的「吳嘉玲案」亦如此;凡是要「利用『兩制』之利」的,就突出政治思維解決。這個傾向倘若放之任之,就會將「一國兩制」演變成「一國兩治」。可見,全國人大常委會必須通過主動釋法等手段,對於禍港根源予以痛擊,刻不容緩。

童丏智